| 对话06年网络第一红人 胡戈:骂我无耻没关系 |
浏览:  |
|
|
|
权利。事实上,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品改编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改编作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对某段落内容的增删修改而破坏作品的完整性,《馒头血案》对《无极》不存在修改和段落内容的增删,也不具有《无极》某个段落的故事内容与情节,不存在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记者:有人认为胡戈的行为并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没有对陈凯歌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害,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您怎么看待这一说法?
朱:营利与否并不是判断侵权的惟一标准,不营利并不一定不侵权。
记者:《无极》的制片人是陈红,出品方是中国电影集团,陈凯歌是《无极》的导演。有人质疑陈凯歌作为导演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您认为陈凯歌作为原告的身份是否成立?
朱: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这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导演对整个影片不享有著作权。
记者:有人认为,胡戈并没有侵犯到陈凯歌的名誉权,因为公民的名誉权和个人的隐私有关,《馒头血案》没有暴露陈凯歌隐私,也没有对他的形象有所损害。您怎么看待这一说法?如果陈凯歌认为胡戈的行为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在法律上成立吗?
朱:胡戈并没有侵犯陈凯歌的名誉权,但该片也有很多不妥之处,例如短片中出现以《法治在线》名义报道《馒头血案》这样一个故事,有损该电视栏目的形象,难避侵犯该电视栏目名誉权之嫌,事实上他大可虚拟一个电视节目名称,例如《法制论坛》、《法制时空》等,这样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该片中还使用了其他权利人的音乐作品,而这种使用行为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才可为之。
记者:“胡戈事件”对于《著作权法》来说有何意义?
朱:应当肯定的是,胡戈创作的《馒头血案》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具有独特的构思和丰富想象力。类似这种创作对于丰富文化市场是有益的,应当予以鼓励,同时立法上还应当对此种创作进行规范、引导,使之健康发展,繁荣我国的文化现象。同时它对于我国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客观上促进了《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发展。
专家简介:朱妙春,男,1945年11月生,上海人,国内著名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知识产权诉讼,曾代理过“鲁迅稿酬案”、“《霓虹灯下的哨兵》话剧剧本署名权纠纷”等著作权案件。本报特约记者 高韬
相关链接
版权局关注“馒头事件”
2月15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对胡戈创作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发表了看法。他说,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讲,如果作品是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如果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就“馒头血案”这个个案来看,它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判定和解决。
上一页 [1] [2] [3] |
|
|